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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用地冒充商品房糾紛

一、核心問題判定:起訴政府的法律依據與可行性
(一)可起訴的政府行政行為:聚焦 “房產證辦理中的違法履職”
孫女士的核心維權基礎是政府在房屋產權登記中的行政行為違法,而非籠統的 “土地性質篡改”。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公民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財產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具體可訴的行為包括:
  1. 虛假材料審核失職:政府不動產登記部門(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辦理房產證時,未依法核查土地性質文件的真實性,對開發商提交的 “集體用地冒充商品房用地” 假證明予以認可,構成 “行政行為違法”。

  1. 產權登記行為無效:依據《民法典》第 222 條,因登記錯誤造成他人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若能證明房產證是基于假證明辦理,該登記行為自始無效,孫女士可起訴要求撤銷房產證并追究登記機構責任。

需特別注意:不能直接起訴 “政府篡改土地性質”,因該主張需證明政府主動參與篡改,舉證難度極高;而起訴 “登記審核失職”,只需證明登記機構未履行法定審核義務,舉證方向更明確,貼合孫女士 “有假證明辦理房產證” 的事實。
(二)起訴政府的關鍵限制與突破路徑
  1. 訴訟時效的計算與抗辯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46 條,行政訴訟時效一般為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違法之日起 6 個月”,但孫女士 “維權七八年” 可能涉及時效問題。突破路徑在于:
  • 若孫女士近年才通過信訪、訴訟等途徑獲知 “假證明” 存在及政府審核失職的事實,可主張 “時效自獲知之日起算”,并提供相關證據(如信訪答復、此前訴訟的庭審記錄);

  •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 65 條,若政府未告知孫女士起訴期限,時效可延長至 “知道行為內容之日起 1 年”,需舉證證明政府未履行告知義務。

  1. 舉證責任的分配優勢

行政訴訟實行 “舉證責任倒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1 條,被告(政府部門)需自收到起訴狀副本 10 日內,提供 “辦理房產證所依據的全部證據和規范性文件”。
  • 孫女士僅需初步舉證:證明自己是房屋買受人、持有房產證、開發商存在 “集體用地冒充商品房用地” 的事實(如土地權屬查詢結果、開發商的相關自認材料);

  • 若政府無法提供合法的土地性質審核文件,或提供的文件與真實土地性質沖突,將視為 “行政行為沒有相應證據”,法院可直接認定登記行為違法。

二、起訴政府的實操流程:證據準備與訴訟請求設計
(一)核心證據鏈構建(分三類收集)
  1. 基礎身份與交易證據

  • 購房合同原件(證明與開發商存在買賣關系,且合同約定房屋為商品房);

  • 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證明政府作出了產權登記行政行為);

  • 首付支付憑證、銀行貸款合同、開發商代償剩余貸款的證明(如銀行出具的貸款結清通知書),證明孫女士已履行付款義務及貸款結清情況。

  1. 土地性質與假證明證據

  • 到河北當地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查詢案涉房屋的土地權屬檔案,獲取 “土地性質為集體用地” 的官方證明(如《土地登記簿》《不動產權屬查詢結果》);

  • 收集開發商使用假證明的證據,如此前訴訟中法院認定 “證明虛假” 的判決書、公安機關對開發商偽造文件的調查筆錄(若已刑事立案),或政府部門出具的 “證明材料虛假” 的核查結論。

  1. 政府違法履職的證據

  •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公開 “辦理案涉房產證時審核的土地性質材料、審批流程文件”,若政府拒絕公開或公開的材料存在缺失、虛假,可直接作為其履職違法的證據;

  • 此前維權記錄:如信訪申請書、政府信訪答復函、過往訴訟的判決書(需重點標注 “法院提及土地性質問題”“政府未舉證審核依據” 等內容),證明曾就此事主張權利,且政府未依法處理。

(二)訴訟流程與關鍵節點
  1. 確定被告與管轄法院

  • 被告:作出房產證登記行為的政府不動產登記部門(如 XX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而非籠統的 “政府”;

  • 管轄法院: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位于河北石家莊 XX 區,由 XX 區人民法院管轄),若案件涉及縣級以上政府或社會影響重大,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 訴訟請求精準設計

避免模糊表述,明確提出三項核心訴求:
  • 確認被告(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案涉房屋房產證的行政行為違法”;

  • 判令被告撤銷案涉房屋的房產證;

  • 判令被告賠償孫女士的財產損失(即首付金額及利息,利息自支付首付之日起按 LPR 計算)。

  1. 庭審核心抗辯策略

  • 聚焦 “審核義務”:強調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 19 條,登記機構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查驗,而案涉房屋土地性質為集體用地,與商品房用地存在本質區別,政府未發現假證明屬 “重大履職過失”;

  • 反駁時效抗辯:若政府主張 “超過訴訟時效”,需提交 “近年才獲知假證明及審核失職” 的證據(如 2024 年獲取的土地權屬查詢結果),并依據司法解釋主張時效未過;

  • 主張賠償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4 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首付損失與政府違法登記直接相關,應予以賠償。

三、開發商破產背景下:退房退首付的雙重保障路徑
(一)行政訴訟與破產程序的銜接
  1. 優先通過行政訴訟確權

若法院判決政府登記行為違法并支持賠償,孫女士可直接依據判決書向政府申請國家賠償,無需依賴開發商破產財產,這是開發商破產后的 “最優路徑”。因國家賠償由財政保障,執行力度遠高于破產財產分配。
  1. 同步申報破產債權(備選方案)

若行政訴訟尚未審結,或擔心政府賠償執行困難,需同步向開發商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
  • 申報依據:以 “購房合同因開發商欺詐(集體用地冒充商品房)無效” 為由,主張 “返還首付及利息” 的債權;

  • 債權優先級: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購房者的購房款返還請求權 “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抵押權及其他普通債權”,即使開發商破產,孫女士的首付也可優先從破產財產中受償。

(二)開發商破產后的特殊操作要點
  1. 解除購房合同與貸款合同

因開發商已代償剩余貸款,貸款合同已實際結清,但需書面通知破產管理人 “解除購房合同”,并提交 “開發商欺詐、房屋無法實現商品房用途” 的證據(如土地性質證明、假證明材料),確保解除合同的效力。
  1. 盯緊破產財產分配

  • 及時向破產管理人提交 “首付支付憑證、購房合同、貸款結清證明” 等材料,確認債權金額;

  • 若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需依據 “購房款優先受償” 的規定,提出書面異議,反對將首付列為普通債權,必要時可起訴破產管理人確認債權優先級。

四、風險提示與替代方案
(一)行政訴訟的主要風險及應對
  1. 證據不足風險

若無法獲取 “政府審核材料缺失 / 虛假” 的直接證據,可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依據《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23 條),申請法院向不動產登記部門調取 “辦理房產證時的全部檔案”,若政府無法提供,將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1. 政府賠償執行風險

若法院判決政府賠償,但政府拖延支付,可在判決生效后 1 年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直接劃扣政府財政資金,無需擔心執行不能。
(二)替代方案:先撤銷房產證再追討首付
若暫時不愿起訴政府,可先通過民事訴訟起訴開發商破產管理人,請求確認 “購房合同無效”“撤銷房產證”,待房產證被撤銷后,再以 “政府登記錯誤” 為由起訴要求賠償,兩步走策略可降低單次訴訟風險。
五、核心行動清單(按優先級排序)
行動優先級
具體操作內容
完成時限
關鍵目標
1
到河北當地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查詢土地權屬,獲取 “集體用地” 的官方證明
1 周內
固定土地性質虛假的核心證據
2
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公開 “房產證辦理審核材料”,同步準備行政訴訟起訴狀
2 周內
完成起訴前的證據收集與文書準備
3
向開發商破產管理人申報 “返還首付” 的債權,提交購房合同、首付憑證等材料
1 個月內
鎖定破產程序中的優先受償權
4
向管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確認登記行為違法、撤銷房產證并賠償首付損失
2 個月內
通過行政訴訟實現首付追回
綜上,孫女士可以起訴政府,且應以 “不動產登記部門審核失職” 為核心切入點,通過精準的證據收集與訴訟請求設計,結合開發商破產后的債權申報,形成 “行政訴訟追賠 + 破產程序優先受償” 的雙重保障,最大概率追回首付損失。若需進一步細化 “證據清單模板”“行政起訴狀撰寫要點”,可隨時告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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