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行為:離婚前擅自轉移銀行存款、變賣房產 / 車輛且隱匿價款、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轉讓資產、大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如賭博、大額贈與第三者);
案例佐證:袁某與張某離婚案中,袁某婚內向他人大額轉賬 45 萬余元,未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認定為轉移財產,最終判決張某分得 70% 共同財產,袁某僅得 30%;
法律后果:不僅分割時過錯方少分 / 不分,離婚后發現仍可起訴追回(無訴訟時效限制),如劉某離婚時隱瞞 6 套拆遷安置房,法院判決全部歸陳某所有,并返還虛報債務對應的 33.6 萬元。
重大過錯情形:重婚、與他人同居(持續穩定共同居住)、實施家庭暴力(身體 / 精神侵害)、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及其他與上述情形相當的重大過錯(如婚內犯罪傷害配偶);
雙重損失:① 財產分割比例降低(通常過錯方分得 30%-50%);② 需額外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一般 5 千 - 5 萬元,情節嚴重可更高);
案例參考:袁某同時存在 “與他人同居” 和 “轉移財產” 雙重過錯,法院既判決其少分財產,還支持了張某的損害賠償請求。
典型場景:約定變賣房產后平分房款,但一方長期拖延不出售,反而私自出租獲利,最終法院判決房產歸過錯方所有,需向對方支付足額折價款(含租金收益分割);
法律依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共同財產未處理起訴的,法院應依法分割,怠于履行方需賠償對方的利息損失、財產貶值損失。
財產證據:申請法院調取銀行流水(查轉移記錄)、不動產 / 車輛登記信息(查隱匿資產)、工商檔案(查股權轉移),固定對方大額消費、贈與憑證(揮霍證據);
過錯證據:指導搜集家暴報警記錄、傷情鑒定、同居租房合同、鄰居證言(與他人同居證據)、重婚登記信息等,確保證據合法有效(避免非法錄音錄像導致證據無效);
損失證據:財產貶值評估報告、租金收益明細、維權支出憑證(如律師費、鑒定費),證明對方行為導致的直接 / 間接損失。
核心訴求設計:①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法院對過錯方 “少分或不分”;② 同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精神損害 + 物質損失);③ 要求過錯方承擔全部或主要訴訟費用;
財產保全措施:起訴時申請法院查封、凍結對方銀行賬戶、房產、車輛,防止其進一步轉移財產,避免 “贏了官司拿不到錢”;
利用程序規則:依據《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申請法院責令對方提交《離婚財產申報表》,隱瞞財產的可直接推定其存在過錯。
庭審辯論重點:① 論證對方行為符合 “少分 / 不分” 法定情形(如轉移財產的惡意性、過錯行為與離婚的因果關系);② 引用類似案例(如隱匿財產被判不分的判例),強化法官自由裁量傾向;
調解談判技巧:以 “起訴后對方將少分財產 + 支付賠償金” 為籌碼,迫使對方主動讓步(如放棄部分財產、承擔全部債務),避免冗長訴訟;
離婚后追償:若離婚后發現對方隱匿財產,律師可協助在發現之日起 3 年內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此時過錯方仍需少分)。
提醒你不得擅自轉移共同財產(否則可能被反訴),僅可申請法院保全;
區分 “個人財產” 與 “共同財產”,避免誤將個人財產納入分割范圍;
若協議離婚,律師會審查離婚協議中 “財產分割條款”,明確隱匿財產的違約責任(如約定 “隱匿財產方無權分割該財產”,法院可直接采信)。
單純出軌(未達到 “與他人同居” 程度):僅可主張財產分割傾斜,一般不支持 “少分 / 不分”;
對方輕微過錯(如偶爾爭吵、經濟糾紛):不構成 “重大過錯”,財產分割仍以平均分為基礎;
無證據證明對方過錯:法院按 “照顧子女、女方” 原則分割,一般不會大幅少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