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層面:經濟控制屬于家暴的法定類型
核心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 1042 條明確禁止家庭暴力,雖未直接定義 “經濟控制”,但第 1057 條規定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為否定經濟控制提供了原則支撐。
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明確將 “經濟控制” 列為家暴四大類型之一,定義為 “加害人通過對家庭成員共同財產和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摧毀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以達到控制目的”。
地方立法進一步細化:《江蘇省反家庭暴力條例》直接將 “經濟控制” 納入家暴定義,列舉 “非正常經濟控制、剝奪財物” 等具體情形。
《反家庭暴力法》的兜底解釋
該法第 2 條雖未明確列舉經濟控制,但將家暴定義為 “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其中 “等” 字為司法實踐預留解釋空間。司法界普遍認為,通過經濟控制造成精神壓抑的,屬于 “精神侵害” 范疇,應認定為家暴。
二、認定關鍵:3 個核心判斷標準
是否存在 “控制意圖”
家暴中的經濟控制本質是 “以錢為武器” 的支配行為,而非合理的家庭財務管理。若支付 500 元生活費是一方單方面強制決定,禁止對方接觸共同財產、限制其工作或收入支配權,且無協商余地,則構成控制意圖。反之,若雙方自愿協商一致(如一方主動選擇低消費生活),則不涉及家暴。
是否低于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500 元的合理性需結合地區消費水平判斷:
以杭州為例,2017 年上半年月均消費已達 3195 元,500 元遠低于正常生活所需,會導致受害人社會交往受限、經濟依附增強,進而引發精神壓抑;
即使在低消費地區,若 500 元不足以覆蓋飲食、交通、基本社交等必要開支,且受害人因經濟匱乏無法正常工作、學習,也可能構成侵害。
是否造成精神或人身依附后果
經濟控制的核心危害是摧毀受害人的獨立人格。若 500 元生活費導致受害人:① 被迫放棄社交、工作機會;② 產生自卑、恐懼、無價值感等心理問題;③ 完全依附于支付方,失去自主決策能力,則符合家暴中 “精神侵害” 的構成要件。
三、實踐場景:不同情況的區分認定
場景 | 是否構成家暴 | 關鍵理由 |
普通收入家庭,一方強制給配偶 500 元生活費,禁止其工作或接觸共同財產 | 是 | 存在控制意圖,金額遠低于正常消費,導致經濟與精神雙重依附 |
家庭極度貧困,雙方協商一致每月共支配 500 元生活費 | 否 | 無控制意圖,系共同應對經濟困難的自愿選擇 |
一方有獨立收入,自愿接受配偶每月 500 元補貼(自身收入足以覆蓋開支) | 否 | 未形成經濟依附,無精神侵害后果 |
全職主婦 / 主夫向配偶索要生活費遭拒,僅獲 500 元且需打欠條 | 是 | 剝奪共同財產處理權,通過經濟壓制實施精神控制(參考西安李女士案例) |
四、維權提示:遭遇經濟控制如何舉證
保留關鍵證據:生活費支付記錄、雙方溝通記錄(如對方明確限制消費的聊天記錄)、家庭共同財產證明、自身消費憑證(證明 500 元不足以維持生活)、心理診斷報告(證明精神損害)。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若經濟控制伴隨恐嚇、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可依據《反家庭暴力法》向法院申請保護令,要求對方停止控制行為、保障基本生活開支。
尋求相關機構幫助:向婦聯、居委會申請調解,或向公安機關報案(經濟控制雖不直接構成治安處罰,但可作為家暴證據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