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房資金是犯罪所得房子要退嗎
善意取得 贓款購房 認定標準,如 “已辦房產證但不知情”“經濟適用房未滿 5 年”“開發商知情收款” 等),可補充以下信息,我將提供精準分析:① 購房人是否知曉資金來源;② 房屋是否過戶 / 實際入住;③ 房屋類型(普通商品房 / 經濟適用房)及購買年限;④ 交易價格是否合理。此外,若面臨司法機關調查,建議盡早咨詢專業律師,制定應對策略,最大程度維護自身權益。購房資金為犯罪所得,房子通常要退,因為犯罪分子違法所得財物應追繳或退賠。但房子轉賣給不知情第三人,且其支付合理對價并完成產權登記,構成善意取得時,房子一般不退,犯罪所得款項需追繳。若第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資金購買的房子仍交易,房子將被依法處理。
認定標準:購房人主觀明知資金來源非法(如知曉資金是詐騙、盜竊、受賄所得),仍用于購房,或配合資金提供者轉移、隱匿犯罪所得(如低價購房、私下交易規避監管)。
法律依據:《刑法》第 64 條明確規定,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若購房人參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還可能構成《刑法》第 312 條規定的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面臨刑事追責。
處理結果:房屋必須退還,司法機關將依法查封、扣押后,返還被害人或上繳國庫;購房人已支付的 “房款”(實際為犯罪所得)不予返還,且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經濟適用房特殊點:若同時存在 “騙購經濟適用房”(如隱瞞收入、資格造假),將面臨 “雙重追責”—— 既被追繳房屋,又可能被住建部門處罰。
善意取得 3 個法定條件(缺一不可):
主觀上:購房時不知道且無法知道資金為犯罪所得(無重大過失,如通過正規售樓處交易、未低于市場價 50% 以上購房);
客觀上:已支付 “合理對價”(價款不顯著低于同地段同類房屋市場價格,經濟適用房需符合備案價規定);
程序上:已完成產權登記(或因開發商原因未登記,但已實際入住并提交登記申請,無權利瑕疵)。
例外情形:即使符合上述條件,若房屋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或屬于禁止流通物(如未補繳土地收益的經濟適用房),仍可能被追繳,購房人需配合返還后向資金提供者索賠。
處理結果:房屋歸購房人所有,司法機關不得追繳;犯罪所得資金由司法機關向資金提供者(犯罪嫌疑人)另行追繳,用于退賠被害人。
常見情形:
未支付合理對價(如以市場價 30% 低價購房);
未辦理產權登記且未實際入住(僅簽訂購房合同);
交易流程異常(如私下簽訂合同、未通過資金監管賬戶付款);
經濟適用房未滿 5 年且未取得政府回購許可(產權受限,無法構成善意取得)。
處理結果:房屋需被司法機關追繳退還,購房人可向資金提供者(犯罪嫌疑人)或知情的開發商,主張返還已付款項及利息、房屋差價損失等。
產權受限影響善意取得:經濟適用房購房人擁有 “有限產權”,未滿 5 年不得上市交易,若用犯罪所得購買且未滿 5 年,即使購房人善意,也因房屋無法自由流轉,難以構成完整善意取得,大概率會被政府回購后用于退賠;
滿 5 年需補繳土地收益:若經濟適用房購買滿 5 年,購房人已補繳土地收益取得完全產權,且符合善意取得其他條件,可參照普通商品房認定,無需退還房屋;
騙購情形無例外:若購房人本身不符合經濟適用房購房資格(如隱瞞收入騙購),無論是否知情資金非法,房屋均會被住建部門收回,同時配合司法機關追贓。
立即留存證據:購房合同、轉賬記錄、付款憑證、與開發商 / 賣方的溝通記錄(證明交易合法、不知情);
主動配合司法機關調查:提交證據說明資金來源核查過程、交易合理性,主張自身善意取得;
若房屋被追繳,及時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資金提供者 / 知情賣方索賠房款及損失。
配合司法機關凍結涉案房款,不得擅自挪用;
若房屋未交付過戶,協助司法機關收回房屋;
若已交付過戶且購房人善意,提供交易記錄證明自身無過錯,避免承擔連帶退賠責任。
不知情用贓款買了房,已辦房產證還需退嗎?
用受賄所得買的經濟適用房,會被沒收嗎?
贓款購房后,開發商跑路了,房款能要回嗎?
疫情期間用詐騙所得買房,不知情能保住房子嗎?
《刑法》第 64 條: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民法典》第 311 條:善意取得的三個構成要件(善意、合理對價、登記 / 交付);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 30 條:經濟適用房有限產權、上市交易條件;
《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 11 條:涉案財物追繳與善意取得的銜接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