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企業為留住核心員工,常以優惠購房、專項補貼等特殊待遇為條件與員工約定服務期,但這類“綁定”福利并非毫無代價。員工提前離職,是否應當返還已享受的特殊待遇?又該如何計算賠償金額?近日,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因員工未滿服務期離職引發的糾紛,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員工王先生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賠償款7萬元。
2021年,王先生入職某科技公司,雙方簽訂了《服務綁定協議》,約定其可憑員工身份以低于市場價購買公司配套生活區住房,條件是在公司連續服務滿5年;如中途提前離職,則需按比例賠償未履行服務期對應的房屋差價。三年后,王先生因個人原因主動辭職。某科技公司根據協議向其主張剩余服務期“綁定金差額”41萬余元,并于2025年8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以該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為由不予受理。某科技公司遂訴至法院。
202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正式施行,第十二條明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待遇并約定服務期,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提前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主張賠償,法院應綜合實際損失、已服務年限等因素合理裁量。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結合房地產市場變化與勞動者就業實際,積極組織雙方調解,并建議企業從實際出發酌情降低索賠金額。最終雙方達成一致:確認《服務綁定協議》有效,王先生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賠償款7萬元。該調解協議現已履行完畢。
用工背景:2021 年王先生入職某科技公司,雙方簽訂《服務綁定協議》,約定核心權利義務;
特殊待遇:王先生以低于市場價購買公司配套住房(核心特殊待遇);
服務期約定:需連續服務滿 5 年,提前離職需按比例賠償未履行服務期對應的房屋差價;
關鍵事實:服務 3 年后,王先生因個人原因主動辭職,公司主張 41 萬余元 “綁定金差額”;
爭議處理:2025 年 8 月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公司訴至法院;2025 年 9 月《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施行,法院調解后王先生支付 7 萬元賠償。
特殊待遇綁定服務期的《服務綁定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勞動仲裁以 “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 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新司法解釋第十二條如何影響賠償金額的計算(從 41 萬降至 7 萬)?
特殊待遇與專項培訓費用的服務期約定有何區別?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明確規定,除正常勞動報酬外,用人單位提供特殊待遇并約定服務期,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提前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主張賠償。本案中《服務綁定協議》符合以下生效要件:
待遇性質:屬于 “正常勞動報酬外的特殊待遇”(優惠購房差價),而非法定福利或工資組成部分;
約定形式:書面協議明確服務期(5 年)、特殊待遇內容(購房優惠)、違約賠償規則(按比例賠差價),約定清晰無歧義;
自愿平等:雙方自愿簽訂,無欺詐、脅迫等情形,體現意思自治。
與專項培訓服務期的區別(《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核心依據:勞動爭議的本質是 “基于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爭議”(如工資、社保、工傷等),而本案中 “特殊待遇綁定服務期的賠償爭議”,因涉及房屋差價等財產性權益,且超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受案范圍,仲裁機構可不予受理。
實務處理規則:此類爭議需通過民事訴訟(合同糾紛案由)解決,而非勞動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中公司在仲裁不予受理后直接起訴,符合法律程序要求。
例外情形:若特殊待遇屬于 “專項培訓費用”(如公司出資送員工深造),則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需先經勞動仲裁;若屬于優惠購房、現金補貼等非培訓類特殊待遇,通常按普通民事糾紛處理。
原協議約定的賠償計算方式:公司主張 41 萬余元,本質是 “未履行服務期比例 × 房屋總差價”(未履行 2 年 / 約定 5 年,按比例計算)。但該約定未考慮實際損失、市場變化等因素,過于機械。
新司法解釋的裁量因素(第十二條核心規則):法院需綜合以下 3 點合理確定賠償金額:
用人單位實際損失:房屋優惠差價的實際金額(需扣除王先生已服務 3 年對應的權益)、市場房價波動影響(如房價下跌導致差價縮水);
當事人過錯程度:王先生系 “個人原因主動辭職”,無正當理由(如公司未足額支付工資、未繳納社保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存在一定過錯,但過錯程度較輕;
已履行服務年限:王先生已服務 3 年,履行了大部分服務期,應相應扣減賠償金額。
調解金額 7 萬元的合理性:法院結合房地產市場變化(如房價可能下跌導致公司實際損失減少)、王先生就業實際(賠償金額需在其承受范圍內),促成雙方讓步,既支持了公司的合法權益,也避免了過度加重勞動者負擔,體現 “公平原則” 與 “調解優先” 理念。
約定 “無論何種原因離職都需全額賠償”:排除勞動者合法解除權(如公司違法用工時的單方解除權),該條款無效;
特殊待遇屬于正常勞動報酬:如將工資拆分 “名義工資 + 補貼”,再約定補貼為特殊待遇綁定服務期,因本質是勞動報酬,約定無效;
賠償金額遠超實際損失:如房屋差價僅 20 萬元,約定未履行 1 年賠償 20 萬元,明顯過高,法院可依法調低;
未明確特殊待遇具體金額:如僅約定 “提供購房優惠”,未明確市場價與優惠價的差額、計算方式,導致賠償標準無法確定,約定無效或無法執行。
協議簽訂階段:合規設計《服務綁定協議》
明確核心條款:
特殊待遇明細:寫明待遇性質(如 “低于市場價 XX 萬元購買 XX 房屋”)、具體金額、支付 / 兌現方式;
服務期約定:合理確定服務期(如 5 年,需與待遇價值匹配,避免過長);
賠償計算規則:約定 “按未履行服務期比例 × 特殊待遇總金額” 為基礎,同時注明 “最終賠償金額可結合實際損失、市場變化調整”,預留協商空間;
爭議解決方式:明確 “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避免仲裁前置風險。
證據留存要求:
特殊待遇支出憑證(如房屋市場價評估報告、差價支付憑證);
員工簽收確認單(證明員工知曉服務期約定及違約后果);
員工離職原因證明(如辭職申請,證明系無正當理由離職)。
維權階段:爭議解決路徑與證據準備
步驟 1:先與員工協商,基于實際損失、已服務年限提出合理賠償金額,避免直接按協議約定主張過高金額;
步驟 2:協商不成的,無需申請勞動仲裁(大概率不予受理),直接向公司所在地或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
步驟 3:證據清單:
核心證據:《服務綁定協議》、特殊待遇支出憑證、員工離職證明;
輔助證據:市場價格波動證據(如房價走勢報告)、員工已享受待遇的證明(房產證、購房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雙方協議條款。
協議簽訂階段:審慎審查核心條款
明確待遇性質:確認是否為 “正常勞動報酬外的特殊待遇”,避免將工資、法定福利誤判為特殊待遇;
評估賠償風險:測算未履行服務期的潛在賠償金額,結合自身職業規劃判斷是否接受;
爭取彈性條款:如約定 “因家庭重大變故、公司違法用工等情形離職的,可免除或減少賠償”。
離職與賠償階段:降低損失的實操技巧
離職原因舉證:若公司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如未足額支付工資、未繳納社保),需留存證據,主張 “有正當理由離職”,無需賠償;
質疑賠償金額合理性:
舉證公司實際損失低于約定金額(如房價下跌導致差價縮水);
強調已履行服務年限,要求按比例大幅扣減;
舉證自身經濟承受能力(如收入水平、家庭負擔),請求法院調低賠償;
優先選擇調解:調解可靈活協商金額,避免訴訟成本(時間、費用),且履行意愿更強(如本案從 41 萬降至 7 萬,大幅降低損失)。
勞動仲裁階段:若企業誤申請勞動仲裁,員工可主張 “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仲裁機構大概率不予受理,后續轉入訴訟;
訴訟階段:
管轄法院: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如房屋所在地);
舉證責任:企業需舉證特殊待遇金額、實際損失、協議約定;員工需舉證離職正當理由、已履行服務年限、經濟承受能力等;
新司法解釋適用:2025 年 9 月 1 日后受理的案件,均適用《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法院需綜合裁量賠償金額;
執行階段:調解協議或判決生效后,員工需按約定支付賠償,拒不履行的,企業可申請強制執行(查封銀行賬戶、限制高消費等);員工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法定上訴期內上訴。
糾正:專項培訓費用的服務期爭議屬于勞動爭議,需仲裁前置;特殊待遇(如優惠購房、現金補貼)的服務期爭議,通常不屬于勞動爭議,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糾正:特殊待遇服務期的賠償金額無明確上限,但法院可基于 “實際損失、已服務年限、過錯程度” 調低過高約定,如本案 41 萬約定金額被調整為 7 萬。
糾正:賠償金額需按 “未履行服務期比例” 分攤,已履行部分對應的特殊待遇權益無需返還。如服務 5 年約定,服務 3 年后離職,僅需賠償 2/5 對應的損失。
若協議約定違反法律規定(如排除勞動者合法解除權、賠償金額過高且無調整空間),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企業無法主張賠償,已支付的特殊待遇可能無法追回;
員工無正當理由提前離職卻拒絕賠償的,可能面臨訴訟風險,需承擔法院認定的賠償金額,同時影響個人征信。
利好:明確特殊待遇服務期的賠償請求權,為企業留住核心員工、保護自身投入提供法律依據;
約束:賠償金額需經法院綜合裁量,不能僅憑協議約定主張全額賠償,需舉證實際損失。
區分待遇類型:明確特殊待遇與專項培訓、法定福利的邊界,避免約定無效;
規范協議條款:按 “待遇明細 + 服務期 + 賠償規則 + 爭議解決” 四要素設計協議,確保約定清晰;
留存損失證據:如特殊待遇的支出憑證、市場價格評估報告等,為索賠提供依據;
優先協商調解:避免過度主張賠償金額,通過調解快速化解糾紛,降低訴訟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