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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婚姻糾紛律師在線咨詢:閃婚29天后發現妻子隱瞞精神病史,婚姻能撤銷嗎?

    父母催婚急,媒人牽線忙,短短一個月閃婚成家,本以為是幸福的開端,卻不料陷入隱瞞與欺騙的漩渦,婚前未披露的精神病史,讓這段倉促的婚姻走向破裂邊緣。近日,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件。

  原告小劉(男)和被告小張(女)于2025年1月經人介紹相識,在雙方家庭的催促下,婚戀進程飛速推進。認識不久,雙方便訂婚、辦理婚禮,2月14日正式辦理結婚登記,從相識到領證用了29天的時間。

  因婚前接觸時間短,小劉未能察覺到小張的異常。婚后不久,小劉發現小張頻繁無故發笑,且無法進行正常語言交流,行為舉止異于常人。2025年3月,小劉將小張送至醫院就診,小張被確診為精神分裂癥。住院期間,小劉向小張家屬追問后才得知,小張婚前早已患有精神疾病。

  法院調查進一步查明,被告小張早在2023年2月至3月就在南陽市第四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偏執型精神分裂癥,2024年5月至8月,被告小張再次前往該院接受治療。

  原告小劉認為,被告小張及其家屬在婚戀及結婚期間,始終未如實告知其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癥的事實,自己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締結婚姻,此舉給自身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傷害,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小張所患的偏執型精神分裂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明確規定的“有關精神病”范疇,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所指的“重大疾病”。

  被告小張在婚前兩次住院治療該疾病,其本人及家屬對患病事實明確知曉,卻在婚戀及結婚全過程中故意隱瞞,未向原告小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被告小張在婚后又未按照醫囑吃藥治療,致使其精神病復發。

  婚姻締結應以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基礎,若被告小張如實披露患病情況,原告小劉可能不會選擇與之結婚,被告小張的隱瞞行為直接導致原告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綜上,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之規定,依法判決撤銷原告與被告的婚姻關系。

一、案例核心事實與爭議焦點梳理

1. 基本案情回顧

  • 婚姻締結:2025 年 1 月原告小劉與被告小張經人介紹相識,29 天內完成訂婚、婚禮并登記結婚(閃婚);

  • 關鍵事實:小張 2023 年、2024 年兩次因偏執型精神分裂癥住院治療,婚前及婚姻締結期間未告知小劉;

  • 婚后情況:2025 年 3 月小張因精神疾病復發住院,小劉得知其婚前病史后訴至法院;

  • 裁判結果:法院認定精神分裂癥屬于《民法典》1053 條的 “重大疾病”,小張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判決撤銷婚姻。

2. 核心法律爭議

  • 偏執型精神分裂癥是否構成 “重大疾病”?

  •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撤銷婚姻需滿足哪些要件?

  • 閃婚場景下,“未如實告知” 的認定標準是否更嚴格?

  • 撤銷婚姻與離婚的法律后果有何區別?

二、

撤銷婚姻糾紛律師在線咨詢

核心法律規則適用與裁判邏輯

1. 重大疾病的法定認定:精神分裂癥的定性依據

  • 法律依據:《民法典》1053 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結合《母嬰保健法》第八條、第三十八條,“有關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屬于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依法應認定為 “重大疾病”。

  • 本案認定邏輯:法院從三方面確認小張所患疾病為重大疾病:① 疾病類型:偏執型精神分裂癥屬于 “有關精神病” 范疇,具有長期性、復發性、對行為能力有影響的特點;② 治療情況:兩次住院治療且需長期服藥,說明疾病嚴重且未痊愈;③ 影響程度:婚后無法正常交流、行為異常,直接影響婚姻生活質量與家庭功能,符合 “重大疾病” 對婚姻實質影響的核心特征。

  • 重大疾病的司法認定標準:司法實踐中,認定 “重大疾病” 需滿足三個核心條件:① 疾病嚴重程度:達到 “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 的標準,而非輕微疾病;② 疾病持續性:通常為慢性、長期或難以治愈的疾病,而非短期可治愈的急性病;③ 對婚姻的影響:直接影響夫妻共同生活、生育能力或導致另一方人身、財產風險(如傳染性疾病)。反之,如感冒、輕微胃炎等短期疾病,不構成 “重大疾病”。

2. 撤銷婚姻的四大構成要件

  • 依據《民法典》1053 條及最高法裁判規則,撤銷婚姻需同時滿足:

  1. 一方患有法定重大疾病(本案小張患偏執型精神分裂癥);

  1. 患病一方在結婚登記前已知曉患病事實(小張 2023 年首次住院,婚前明確知情);

  1. 患病一方未向另一方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小張及家屬全程隱瞞,未披露任何病史);

  1. 另一方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1 年內行使撤銷權(小劉 2025 年 3 月知曉,及時起訴未超除斥期間)。

  • 本案完全符合上述要件:小張婚前確診且知曉病情,故意隱瞞導致小劉作出錯誤結婚意思表示,小劉在法定期間內起訴,故法院判決撤銷婚姻于法有據。

  • 與類似案例的區分:若小張婚前告知病情,小劉仍自愿結婚,則無權主張撤銷;若小張婚后才患病,或婚前患病但已痊愈且無復發風險,也不符合撤銷條件。

3. 閃婚場景對案件的影響:過錯認定與意思表示真實性

  • 閃婚(29 天領證)的核心影響在于 “雙方了解程度低”,導致:① 小劉更難察覺小張的疾病異常,隱瞞行為更易成功;② 小張的隱瞞對小劉意思表示的誤導性更強 —— 若雙方長期相處,小劉可能通過日常行為發現異常,而閃婚中無充分了解機會,其結婚意思表示完全基于小張的隱瞞。

  • 司法裁判傾向:閃婚場景下,法院對 “未如實告知” 的過錯認定更嚴格,因短時間內雙方難以通過自主觀察獲知重大疾病,患病一方的如實告知義務更突出。本案中,法院特別強調 “婚姻締結應以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基礎”,閃婚中隱瞞重大疾病,直接剝奪了小劉的知情權與自主選擇權,過錯程度更重。

  • 風險提示:閃婚雖不影響婚姻效力,但因了解不足,更易出現隱瞞重大疾病、財產狀況等糾紛,需謹慎對待。

4. 撤銷婚姻與離婚的核心區別

對比維度

本案(撤銷婚姻)

普通離婚

法律后果差異

法律性質

婚姻自始無效(視為未結婚)

婚姻合法有效,解除婚姻關系

撤銷后雙方恢復未婚狀態,離婚后為離異

構成要件

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撤銷無需證明感情破裂,僅需證明隱瞞事實

權利行使

受 1 年除斥期間限制(知道撤銷事由起)

無除斥期間,可隨時起訴

除斥期間不可中止、中斷,逾期喪失權利

財產處理

按同居關系分割財產,照顧無過錯方(小劉)

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均等分割為原則

撤銷婚姻中,過錯方(小張)可能少分財產

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小劉)可主張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賠償

僅特定情形(如家暴、重婚)可主張損害賠償

撤銷婚姻的損害賠償門檻更低,因隱瞞本身構成過錯

三、實操指引:不同主體的應對策略

1. 無過錯方(小劉方)的維權實操

  • 證據收集核心

  • 疾病相關證據:小張的住院病歷、診斷證明、用藥記錄(證明婚前患病、疾病類型為重大疾病);

  • 隱瞞事實證據:與小張及家屬的溝通記錄(如追問病史的聊天記錄、錄音)、證人證言(如媒人、親友證明小張未告知病情);

  • 自身損害證據:因婚姻撤銷產生的醫療費、精神損害證明(如心理咨詢記錄、醫院開具的精神狀態證明);

  • 時間證據:結婚證(證明結婚時間)、知曉病史的時間節點證據(如住院通知書、溝通記錄),證明未超 1 年除斥期間。

  • 維權途徑與訴求

  • 訴訟維權:向被告住所地(小張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訴求明確為 “撤銷與小張的婚姻關系”,同時可主張:① 按同居關系分割財產(如彩禮、嫁妝);② 要求小張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因隱瞞導致的身心傷害);

  • 證據提交:重點提交小張婚前住院病歷(關鍵證據)、隱瞞事實的溝通記錄,確保 “婚前患病 + 隱瞞 + 未超除斥期間” 的證據鏈完整;

  • 執行要點:判決生效后,及時辦理戶口、婚姻狀態變更(恢復未婚),避免影響后續婚戀。

2. 過錯方(小張方)的應對實操

  • 證據準備與抗辯策略

  • 證據準備:自身疾病治療情況(如已痊愈、無復發風險的醫療證明)、與小劉的溝通記錄(如是否曾間接提及病情)、經濟狀況證明(用于財產分割與賠償);

  • 抗辯要點:① 若能證明已告知病情(如聊天記錄、證人證言),可主張小劉無權撤銷;② 若疾病已痊愈且無復發風險,可主張不構成 “重大疾病”;③ 舉證小劉自身存在過錯(如明知可能有疾病仍結婚),但本案中難度較大;

  • 和解方案:主動與小劉協商,如返還彩禮、賠償部分損失,爭取達成和解協議,避免訴訟對個人聲譽的影響;若和解,需明確約定 “撤銷婚姻” 的核心訴求,避免后續爭議。

3. 關鍵程序與證據固定技巧

  • 除斥期間的把握:撤銷婚姻的 1 年期限為除斥期間,從 “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本案為 2025 年 3 月小劉得知病史時)起算,不可中止、中斷,逾期未起訴則喪失撤銷權,僅能通過離婚解除關系。

  • 證據固定重點

  • 病歷證據:需獲取小張婚前完整住院病歷(蓋醫院公章),明確診斷時間、疾病類型、治療情況,是認定 “婚前患病” 的核心;

  • 隱瞞事實證據:通過錄音、聊天記錄固定小張或其家屬承認 “婚前未告知病情” 的陳述,增強說服力;

  • 損害證據:留存因照顧小張產生的醫療費票據、心理咨詢費用憑證,作為主張賠償的依據。

  • 管轄法院:撤銷婚姻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小張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若小張下落不明,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4. 特殊情形的應對策略

  • 若小劉超 1 年除斥期間起訴:無法主張撤銷婚姻,僅能起訴離婚,需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小張疾病導致無法共同生活);

  • 若小張主張 “疾病已痊愈”:需提交近期醫療檢查報告、醫生證言,證明無復發風險,否則仍可能被認定為 “重大疾病”;

  • 若雙方已生育子女:撤銷婚姻后,子女仍適用親子關系相關規定,小劉需承擔撫養義務(如子女由小張撫養,小劉需支付撫養費),但可基于小張的隱瞞過錯,主張減少撫養費或要求賠償。

四、常見誤區與風險提示

1. 誤區 1:只要隱瞞疾病就能撤銷婚姻

  • 糾正:僅隱瞞 “法定重大疾病” 可撤銷,輕微疾病(如鼻炎、輕微皮膚病)不構成撤銷事由;且需是婚前患病、婚前知曉、未告知三個條件同時滿足。

2. 誤區 2:撤銷婚姻的 1 年期限可以延長

  • 糾正:1 年為除斥期間,不同于訴訟時效,不可因任何理由中止、中斷或延長,逾期未行使權利則永久喪失,需特別注意時間節點。

3. 誤區 3:撤銷婚姻后財產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 糾正:撤銷婚姻后,雙方為同居關系,財產分割不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度,而是按 “各自所有、合理分配” 原則,同時照顧無過錯方(如小劉可多分財產)。

4. 法律風險:隱瞞重大疾病的賠償責任

  • 小張的隱瞞行為不僅導致婚姻被撤銷,還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包括小劉為治療小張疾病支付的醫療費、因婚姻撤銷產生的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若小劉因隱瞞行為遭受其他損失(如名譽損失),也可主張賠償。

五、風險預防:婚前重大疾病的法律建議

  • 對有意結婚的個人:

  • 重視婚前體檢:通過正規體檢排查重大疾病,尤其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等,避免婚后發現糾紛;

  • 主動溝通與核實:即使閃婚,也需就健康狀況、財產狀況等核心問題充分溝通,必要時要求對方提供體檢報告;

  • 保留溝通證據:若對方告知重大疾病,需留存書面記錄(如聊天記錄),明確自身是否自愿結婚,避免后續爭議。

  • 對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

  • 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婚前主動向對方披露病情,包括疾病類型、治療情況、復發風險等,保障對方知情權;

  • 留存告知證據:告知時通過書面形式(如信件、微信聊天),并保留對方知情同意的證據,避免后續被主張撤銷婚姻;

  • 及時治療疾病:積極治療控制病情,降低婚姻存續期間的風險,維護婚姻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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